《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專家解讀發布日期:2022-02-15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改單)近日公開征求意見。針對此次修改工作背景、基本思路、技術要點等問題,清華大學教授、該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專家組長王凱軍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修改GB 18918-2002?
答:自2002年《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發布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形勢發生巨大變化,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廢水的總量和占比不斷上升,該標準對科學、依法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支撐作用越來越重要。
過去20年城鎮污水處理的工藝種類增多,處理效果也越來越穩定可靠,但是各種新老工藝基本上都是以生物處理為核心技術。核心技術沒變,現行GB 18918-2002基本符合當前的城鎮污水處理行業總體技術經濟水平。但是,GB 18918-2002規定所有水污染物均應“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已經成為明顯不適應當前形勢的突出問題,急需修改完善。
首先,該規定制約精準管控。不同污水處理工藝的排放波動規律不同,有的污水處理廠間歇式排放。例如,采用SBR工藝的污水處理廠,可能連續2小時以上不排放水污染物,將這些時段計入日均值顯然是不合適的。再如,如果某些時段排放濃度過高,即使其日均值不超標,也很可能造成較重的環境污染,構成較大風險。
其次,該規定未體現環境科研新成果。過去20年環境監測技術不斷發展,相應的技術規范也日益完善,尤其是2019年發布實施的《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全面規定了污水監測新要求。例如,對于色度、pH、糞大腸菌群數等項目,新方法要求一次采樣、盡快測定,現行技術、設備也足以支撐這些新要求,因此,HJ 91.1明確規定這類污染物項目不能取混合樣,國內外一系列相關法規標準也作了類似規定。GB 18918-2002規定監測這類項目要取混合樣、執行日均值,現在看來與更科學的監測方法已經不一致了。
再次,該規定不利于依法監管實際排放情況。執法人員監測日均值,需要在較長時間里多次取樣。一旦執法人員到場開展監測,排污單位可以采取治污設施“開機歡迎、關機歡送”和調整設備工況、改變投料方式等辦法,臨時制造“達標排放”。此時,監測日均值失去了反映排放濃度合理波動的意義,成為依法治污的薄弱環節。
因此,現行GB 18918-2002關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樣、測日均值的規定,在支撐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顯不足,亟待修改完善。本次修改聚焦這個突出問題是非常必要的,標準可能還有其他需要調整的內容,待全面修訂時一并解決。
問:如何解決這個突出問題?
答:進水流量波動、特定污染物的進水負荷變化、化學試劑投加、流量混合等因素均有可能引起污水處理系統的波動,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水污染物濃度存在客觀波動規律,有合理波動范圍。
修改GB 18918-2002,就要全面、客觀反映這個波動規律,找出這個合理波動范圍。編制組研究提出了一次監測最大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劃出了合理波動范圍的上限水平。這種方法是有國際經驗可以參考的,如日本的國家統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規定污染物最大允許濃度限值,其中對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懸浮物和氮、磷同時規定了日均濃度限值,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懸浮物的最大允許濃度限值是日均濃度限值的1.33倍,氮、磷的最大允許濃度限值是日均濃度限值的2倍。
這次編制組提出一次監測最大允許排放濃度參考了國外經驗,但其主要技術依據是國家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平臺數據。編制組統計分析了2020年全年上傳該平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測算了上億條數據。這些數據是實際排放監測數據,是目前最可靠的污水處理廠排放波動規律測算依據,是編制這個標準修改單的最底層技術工作的基礎。
問:修改后的標準將既有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也有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每次監測都要同時執行嗎?
答:測什么、怎么測,首先要看監測目標。開展環保竣工驗收監測,或者企業自行監測,全面掌握排放情況、分析排放規律,兩種排放濃度應該都測。如果排污單位安裝了符合國家規定的自動監測設備,可以比較方便地獲取日均排放濃度數據和每一次監測的排放濃度數據。如果沒有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手工監測,其監測頻次應符合相應的排污許可技術規范和自行監測指南要求。
執法監測是執法檢查工作的一部分,要符合“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工作原則。一次監測更符合檢查對象隨機的要求,因此是開展執法監測的重要方式。執法監測中同樣可以開展日均排放濃度監測。如果一次監測發現毒性較強或者較持久的污染物濃度偏高,如重金屬濃度偏高,應及時通過增加監測頻次、溯源調查等方式,評估其環境風險,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控。其中,連續取樣以監測日均排放濃度,就是評估環境風險的重要手段。
問:此次修改標準,預期成本效益如何?
答:修改單在現行標準規定的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基礎上,通過測算實際排放波動規律,增加了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正常運行、日均值達標的情況下,一次監測排放濃度應當而且可以滿足這個要求。在日均排放濃度達標的情況下,污水處理廠實際的日均排放濃度小于現行標準限值,工藝比較先進的污水處理廠排放濃度更低。對于企業個體來說,其排放波動的上限,通常是在修改單提出的全行業合理波動范圍之內。少數城鎮污水處理廠在部分時段的波動稍大一些,可以注意保持或加強進水管控與均質調節,優化運行管理,通過加強日常運維管理即可符合修改單規定。因此,對于正常運行、穩定達到現行標準要求的企業來說,預期此次修改標準不會新增成本。
修改單設置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細化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提升了排放標準技術內容的精準性、科學性。按照修改后的標準,管控要求更加精細,有利于促進排污單位加強自身排放監測和波動規律研究,充分挖掘潛力,進一步提升環境績效。同時,修改單有利于堵住人為制造日均值“達標”的漏洞,提升監督執法效能,有力督促排污單位如實監測、報告實際排污情況。因此,預期此次修改有助于提升監管部門和監管對象雙方的精細化管理水平,在不改變技術工藝、不增加投資成本的前提下取得更好的環境效益。
制度建設方面的預期效益也值得關注。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精準、科學、依法治污的要求,制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既要研究收嚴排放限值、倒逼產業結構升級,向技術改造投資要環境效益,也要研究在行業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核心技術比較穩定時,通過細化管控要求提升管控效果,向精細管理要環境效益。此次修改GB 18918-2002就是在細化管控要求方面開展的重要探索,對排放標準體系建設有重要引領作用。
本文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