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調整會誤傷水務行業嗎?發布日期:2015-08-05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78號文),并自2015年7月1日起對垃圾、污泥、污水處理勞務征收增值稅后,引起業內一片嘩然。業內普遍認為,政策初衷是好的,但過于簡單的操作方法利空污水處理行業。
新政的出臺有爭議、有擔憂,業內也開始思考應對措施和建議。在E20環境平臺近日舉辦的“第九期鏗鏘三人行——聚焦財政部78號文”活動中,與會企業代表和業內人士對78號文的執行表示了擔憂并提出了建議。
影響:幾家歡喜幾家愁
大氣治理行業受益最大,污水處理行業成本和風險都在增加
“粗略統計一下,78號文對增值稅的調整涉及41項,其中退稅減少14項、增加6項、維持13項、新增退稅項目8項。”申萬宏源證券研究員董宜安分析認為,本次退稅的基本方向是減少低技術門檻或者技術成熟行業的退稅額度,促進行業優勝劣汰。
其中,工業廢氣回收、農作物秸稈利用等國家重點扶持行業的退稅得到新增或增加。比如,大氣治理企業從全額繳納增值稅變成現在的返還70%,成為此次調整的最大受益者。
然而,污水處理、固廢處置行業并沒有如此幸運,78號文的出臺被指利空這些行業。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會長、桑德集團董事長文一波曾對本報記者表示,據估算,如果確實執行增值稅政策,污水處理的成本估計每噸要普漲0.1元左右。
同時,由于污水處理行業進項較少,新政策導致污水處理行業實際稅賦遠遠高于其他行業,相關企業也將受到巨大影響,將加劇對小企業的整合。
此外,78號文所影響的企業以BOT模式運行污水處理廠,本身就落地不暢的PPP模式將受到沖擊,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也將加重。
對此,濟邦咨詢公司經理顧雪琛認為,雖然部分存量項目考慮了稅收政策風險,但風險分配方式簡單粗暴,要么簡單以稅率變動作為依據,要么原則約定屆時雙方協商,很難完全消化此次政策調整帶來的負面影響。
“從企業投資決策來看,此次稅收政策的變更也提醒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雙方將此類風險作為其重點考慮的因素之一,并明確風險分擔機制。” 顧雪琛說。
蘇伊士環境亞洲投資副總裁郝小軍認為,增值稅政策除直接影響企業成本外,還可能帶來以下幾點影響:第一,將增大企業核算和財務管理難度。由于環境服務業長期以來的免稅政策,大多數污水處理廠在此前的運行過程中進項稅的管理較為薄弱,而若沒有進項稅的相關票據,就無法進行消項稅的抵扣。在驟然推行的增值稅政策的執行過程中會有較大的操作難度。
第二,政策從出臺到執行時間緊促,地方部門及企業一時難以理清頭緒。對于新政策的執行流程和規范,需要進一步細化、落實。
質疑:會不會造成誤傷?
業內認為污水處理等服務業不適用于增值稅范圍,要有相對合理的稅率
“國家所有政策出臺之前都有頂層設計,比較慎重,但為什么78號文的出臺感覺有些倉促?” 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高宏坪質疑。
他認為,原因可能是國家要通過這一稅收政策促使行業轉型升級。如果是這樣一種動機,意味著很多行業和企業轉型升級的時間緊迫。
更多的說法是,78號文對上述行業有可能造成誤傷,國家稅務總局在主導增值稅時,沒有考慮到當前國內推動環保產業和PPP模式發展的趨勢。
“水務行業只有一部分適用于現行的增值稅法律條文,比如自來水、中水和純凈水等。這些細分行業有輸入也有輸出,最終有增值的過程,但是,污水處理只是一個服務過程,不適用于增值稅的范圍。”北控水務集團副總裁于立國認為,要明確說明增值稅范圍,不能把稅種搞錯。
對此,財政部財科所一位研究員表示:“這一理解是錯誤的。盡管《增值稅征收暫行條例》以銷售的產品為主要征收對象,但也涵蓋了加工、修理修配等部分勞務內容。而2003年啟動的‘1+7’行業的‘營改增’主要針對的是服務業的勞務。所以,增值稅可以適用于污水處理勞務。”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世堅則表示,如果非要在污水處理等行業征收增值稅,那么就要從嚴肅性、合法性角度對增值稅做新的解釋,也要有相對合理的稅率。
而從政策本身看,78號文也存在值得商榷的方面。比如,稅率及政策尺度待定。稅率是否真為“一刀切”的17%?對于一些小規模的企業會否有優惠政策?先征后返的手續、流程、周期怎么細化?等等。“這些問題在地方的執行尺度會不一樣,對于企業的影響也不一樣。”他說。
此外,78號文對招標影響較大。“如果當下投資人中標了,拿到了特許經營項目,遇到現在這種情況,就不得不重新招標,影響面會非常廣。”劉世堅說。
擔憂:處罰是否過于嚴厲?
如果出水不達標,運營企業一次處罰3年內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78號文的出臺,讓水務等行業企業憂心忡忡。郝小軍認為,如果增值稅不能即征即返、返還出現延期的話,這將會進一步加劇污水處理企業的運營壓力。
也有業內人士表示,按照即征即返70%的政策,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以及由增值稅產生的相關地方附加稅費,疊加在一起的稅負會增加企業10%左右的經營成本。
這部分成本能否得到政府補償也是企業所擔憂的問題。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此前曾公開表示,78號文中并未要求地方政府對民營資本做出合理補償。雖然在PPP合同里,一般會注明如出現稅法修改造成的影響由政府補償,但考慮到地方政府財政吃緊的現實情況,預計政府的補償往往執行不到位或者拖欠嚴重。
隨著對78號文的深入解讀,文件中的處罰政策成為企業擔憂的新問題。根據文件規定,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這意味著企業只要受到一次處罰,即在3年之內無法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污水處理企業來說未免過于嚴厲。”郝小軍分析,這一規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沒有充分考慮到污水處理行業的現狀。
他指出,由于不少城市的排水系統尚未實現雨污分離,加上管網管理不到位,導致有些污水處理廠的進水超過了原本規劃的處理能力,從而可能出現部分排放不達標現象。盡管由進水超標導致的排放出水不達標,過錯不在污水處理運營企業,但這不構成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免責事由。
建議:政策執行應有分水嶺
“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給企業一個緩沖期
78號文出臺后,業內人士紛紛建議,政策制定部門在政策制定和執行時,可以充分考慮下污水處理行業與再生水行業的發展和相關企業的承受能力。目前,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正在組織相關企業研究如何應對這一政策,并計劃向主管部門傳遞“行業的聲音”。
而在參與討論的業內人士也對78號文的執行給出了建議:第一,污水處理行業與再生水行業繼續執行增值稅免征政策。
第二,如果無法做到免征,建議減緩實施,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出臺實施細則。采取“老項目老辦法,新項目新辦法”的原則區別適用。
“雖然政策已出,但這個通知是相對原則性的條款,有討論空間。建議文件實施以前已經投產或者已經運營的污水處理廠不在文件適用范圍內,新建的或者尚未投產的、尚未與政府簽訂有效法律協議的才在這個范圍內,應該有一個分水嶺。”郝小軍說。
桑德集團財務中心副主任劉曉棟介紹說,有消息稱建筑行業的“營改增”政策即將出臺,如果其順利實施,將利好污水處理等領域。因為污水處理廠的成本主要是折舊、人工、藥劑和電費,而其中僅有藥劑費和電費兩項能取得進項稅專用發票。若推行“營改增”政策,污水處理廠在土建方面也可獲得進項稅專用發票,靜態投資回收期內就不存在所得稅的問題。
此外,由于長期以來環境服務業的免稅政策,污水處理企業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不夠及時,對稅務工作有一定影響。建議政策執行中有新老過渡的空間,“營改增”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可以用營業稅發票抵扣。
第三,鑒于環保產業的特點,建議稅收政策出臺、實施應該有一個緩沖期,讓污水處理企業和再生水企業能有時間,按照新的交易結構,適當調整交易關系,在確保企業正常經營的同時,真正促進產業的轉型與升級。
來源:中國環境報